琼台师范学院文件
琼台〔2024〕225号
关于印发《琼台师范学院校园两轮骑行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教学教辅单位、群团组织、科研机构、附属单位:
《琼台师范学院校园两轮骑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经2024年12月18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台师范学院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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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
琼台师范学院校园两轮骑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省公安厅、教育厅发布的《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琼教规〔2024〕3号)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两轮骑行车在校园通行停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轮骑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通行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管理。电动三轮车、简易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进入我校通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按要求持有我校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牌,凭通行牌通行停放。外来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需经门卫检查,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我校。
第四条 教职工、租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校内商铺员工应提供相关信息给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牌。非我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商铺员工的通行牌实行一年一审制度,我校教职员工实行3年一审制度。通行牌使用期间,若有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更换手续。办理通行牌或更换实行免费办理。
第五条 非我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仅限于教工宿舍区和校门口之间通行,停放限于教工宿舍区内,不可在校园其他区域通行停放。
第六条 学生现(本办法印发之前)在校园自有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持有交警部门核准挂牌的,予以发牌纳入管理,准予通行并有序停放。其校内通行牌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校园内限速靠右骑行,骑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不得超载超速,确保行驶安全。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在校园不得随意停放,须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有序摆放。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在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桩上充电,不得在校内楼堂馆舍的走廊楼道等地方私自拉线充电,以免造成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有超速违规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保卫人员应进行劝阻和教育,屡教不改者,收回校内通行证,禁止该车进入我校通行。对于违规乱停乱放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保卫处执勤人员联系其车主,让车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联系不到车主的,执勤人员将车辆推放整齐后予以锁车并贴告知单让车主到保卫处处理,违规乱停乱放累计达3次的,收回校园车辆通行牌,拒绝该车进入校园。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将房屋出租给校外人员居住的,应负责向租户宣传我校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要求租户遵守我校的相关规定。如租户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害,出租者应负相关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十二条 在我校停放三个月以上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由学校集中存放并公示,公示15日后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车辆,由保卫处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无我校通行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主应自行移出校园。一旦发现超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无我校通行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未经允许进入我校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保安人员有权劝阻并要求其离开我校。如果找不到车主的,由保卫处安排保安人员将其车集中处置或报请公安部门强制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加强校内交通设施建设,在校道上设置减速带和限速指示牌,划定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位置和交通标线,在适当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并安装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琼台师范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琼台〔202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