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台师范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省公安厅、教育厅发布的《校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停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通行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简易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我校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须持有我校电动自行车通行牌,凭通行牌通行停放,通行牌实行控量管理。外来的电动自行车需经门卫检查,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我校。
第四条 教职工、租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校内商铺员工应提供相关信息给保卫处办理校内通行牌。非我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驻校合作单位及商铺员工的通行牌实行一年一审制度,我校教职员工实行2-3年一审制度。通行牌使用期间,若有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更换手续。办理通行牌或更换实行免费办理。
第五条 非我校教职工的校内住户的电动自行车仅限于教工宿舍区和校门口之间通行,停放限于教工宿舍区内,不可在校园其他区域通行停放。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校园内限速靠右骑行,骑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不得超载超速,确保行驶安全。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不得随意停放,须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有序摆放。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在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桩上充电,不得在校内楼堂馆舍的走廊楼道等地方私自拉线充电,以免造成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有超速违规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擅自在校内楼堂馆舍过道、走廊停放的,保卫人员应进行劝阻和教育。劝阻不听、教育不改者,保卫人员有权将违规车辆搬运到指定地方处理并通报批评。屡次违者将收回校内通行证,禁止该车进入我校通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将房屋出租给校外人员居住的,应负责向租户宣传我校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要求租户遵守我校的相关规定。如租户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害,出租者应负相关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十一条 在我校停放三个月以上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学校集中存放并公示,公示15日后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车辆,由保卫处报请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我校通行牌电动自行车等,车主应自行移出校园。一旦发现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我校通行牌电动自行车或未经允许进入我校的电动自行车,保安人员有权劝阻并要求其离开我校。如果找不到车主的,由保卫处安排保安人员将其车集中处置或报请公安部门强制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加强校内交通设施建设,在校道上设置减速带和限速指示牌,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和交通标线,在适当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并安装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琼台师范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琼台〔2018〕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