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安员管理,明确保安员岗位职责,规范保安员日常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条 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熟悉并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听从主管部门指挥,服从工作安排。
第三条 值班时着装整齐(穿制服,佩带上岗证,戴帽,扎武装带,禁止披衣、敞怀、卷袖、卷裤脚、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不戴饰物,对讲机必须扎于腰带上,不得放入衣裤袋或乱丢乱放),仪表整洁(不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染发、电发),举止文明(不挖耳,抠鼻孔,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乱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它物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四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不带亲朋在工作岗位上聊天。在岗时不饮酒,不玩牌、不打瞌睡,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读书看报,不吃零食、不收听录音机、不玩手机、不用值班电话或对讲机谈私事。
第五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要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不按时到来,必须报告带班班长或主管人员,等候有人接班后方可离开;接班人员到达岗位时如发现没人在岗,须立即报告带班班长或主管人员。接班前应先检查岗位范围内的物品、设施和器械装备等,并详细了解上一班的执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交班人员应将当班时发现的情况、发生的问题、处理情况及注意事项向接班人交代清楚。当班人员发现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不能移交给下一班的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毕,接班人员应该协助完成。
第六条 执勤门卫要做好值班工作记录表、外来人员及车辆登记,巡逻人员要做好出警记录、巡查记录,监控值班人员要做好监控故障记录、调取监控录像记录、值班工作登记表。
第七条 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大胆劝阻、制止并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八条 提高警惕,巡逻人员要经常巡视重点部位(如配电房、电脑房、多媒体教室等),注意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或安全事件的发生。细心观察周围的事物和动态,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查看,可疑人员要立刻询问,对现行违法犯罪和打架斗殴要立即制止、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报警)。对发现携带匕首、管制刀具、自制火药枪者以及其他可疑人员,有责任进行盘查监视,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校园存在安全隐患、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线索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九条 爱护公物,熟悉使用学校现有的安全防范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等并做好“岗位三包”(包卫生干净、包容貌整洁、包秩序井然)。
第十条 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岗位范围值班,不经允许不得出入其他岗位范围(出警除外)。换班和调岗必须经过队长或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能擅自调动班次、岗位。
第十一条 文明礼貌执勤,依法照章办事,立足岗位,争先创优。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每天按时间段分为三班,即早班、中班、夜班,每班次安排一名班长(或队长)带班。班长(或队长)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及时掌握值班情况和队员的思想动态,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记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每小时要检查每个岗位和重点部位的值班情况并做好记录。有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带班班长(队长)必须对不履行职责的保安人员进行及时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记录报告等,将处理情况发布在保卫处工作微信群上。如果值班人员存在不履行岗位职责,而带班班长(队长)未发现或发现却未进行处理的,保卫部门管理人员发现后不但要处罚违纪人员,还要追究带班班长(队长)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保安人员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有关情况考评报告,并汇总存档,每月公布一次值班考勤情况。
第十五条 安保器械设备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管理,损坏赔偿金将从加班补助或夜餐补助中扣下,加班补助和夜餐补助不足以赔偿的,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擅自涂改值班记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首次发现将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加班补助和夜餐补助;再次违反,将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执勤人员离开岗位超过30分钟,当旷工处理;一次旷工,扣除两天补助(或工资)。
第十八条 凡违反岗位职责要求,每次按照1天的加班补助标准扣除;一个月内有4次违规者,再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一个班次中违反多项职责要求的,累加处理。
第十九条 一个月内旷工两次或一年内累计有3次旷工者,予以辞退处理;一个月内累计违规5次或一年内累计违规10次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行为者,一律作辞退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蓄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参与学生赌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校治安管理活动,成绩显著的;模范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处置校园安全隐患,勇于与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9年修订的《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安人员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